小孩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寶寶在出生後取一個好聽的名字是全家人的想法, 但是有的會因為覺得名字不好, 去給寶寶更改名字, 在給小孩子更改名字的過程中要注意, 帶好相關手續, 因為名字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更改多次是改不回來的, 這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後, 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 不得變更姓名。 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 當然要帶戶口名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 戶口名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 領取申請表格, 並提供所需資料, 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 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 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 公民變更姓名,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 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所以, 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 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 從法理上來說, 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 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 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 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 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 應無法律約束力。 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 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 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 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 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 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 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 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 這樣做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