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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中醫的出路和中醫藥科研的思考

關於“民間中醫”的定位與正名:什麼人算是民間中醫?迄無定論。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民間中醫”無法定位,則民間中醫學會的法定地位也就難以正名,工作就難以正常開展,此其一;目前在社會上,特別是不發達地區活動的地位不確定的“民間中醫”約有50萬之眾,是一支相當龐大的隊伍。他們長期在法律的視野之外行醫,他們中的大多數在緩和社會不發達地區缺醫少藥方面的矛盾時起到某些補缺拾遺的作用。當然,也有些庸醫行騙之輩混跡其中。

過去,衛生行政部門(醫監)對他們一律採取剿滅的態度,十分不妥:(a)加劇地區發展不平衡而引起的缺醫少藥的危機;(b)影響了勞動就業機會;(c)扼殺了不少有用之才。它們活動的主要地區均在那些“高級”醫生所不願涉足的偏遠之地,許多原創醫學瑰寶保存得相對完整。他們的存在好比一座“中華原創醫學基因庫”得到了保護。(d)“民間中醫”像“野草”,燒不盡、砍不絕。衛生行政幾次的禁絕都沒有獲得成功,反而增添幾分社會不和諧的雜音,正所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因此建議:改“圍剿”為給出路,將這些沒有名分的“遊醫”納入體制內進行管理,化消極為積極,化社會不安定因素為社會推動因素。當然“給出路”不等於放任,而是更積極的管理,將其中的原先就很優秀的部分“正名”,使其更努力地為社會服務。將其中確有專長而江湖氣實足者改變其江湖習氣,將其中少數不宜行醫的害群之馬徹底擋在門外。正氣存內,邪不可幹,讓醫監部門長期頭痛的“遊醫”之患當可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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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的可行性,無論國內還是發達國家都有成功的先例。在國內,“足療”行業已成為200萬人就業的群體,他們在“足療協會”的自律管理之下,雖不能說已經“大治”,但起碼沒有出大的事。在先進國家,如德國政府為了擴大就業率,對那些累積學習(特別是向中國人學習)200小時者發給營業執照(非藥物);在美國,自1998年克林頓總統頒佈法令,“人民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醫療方式”以來,民間中醫大行其事(中藥處方除外),數以十萬計的華裔和部分非華裔者因而獲得生計,既解決部分就業問題,也緩解了由於西方醫學不盡如人意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近年來,在“民間中醫”那裡就醫的達6.3億人次/年,平均每位美國人在民間中醫那裡就診的有2.1次,消費額約達250億美元/年。應該指出的是,所有的管理都是由衛生部委託經過合法批准的民間行業協會進行管理,因此政府並未因此而消耗行政資源,十分值得我國政府借鑒。

故爾可具體建議,(1)、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設立“民間中醫師”職業;考核、管理、培養等工作交由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負責;協會起草“民間中醫藥師”考試、考核、審批、懲戒、培訓方法細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總局審批、核准後,委託協會執行。(2)關於加強民間中醫藥科學研究問題。目前,中醫有關科研單位基本上是沿襲西方醫學研究方法,所採用的標準也一直以西方醫學標準為標準,這是妨礙中華原創醫學發展的主因。東西方醫學是方法論完全不同的醫學體系,研究方法不同、鑒定標準也不同,故爾以西方醫學標準審中醫學成就得失,無異於削足適履。因此,從戰略發展的高度看問題,有必要建立具有中醫方法論為指導的科研體系。想讓現有的科研單位轉舵難度極大,因為因循守舊已久,積習難改,因此中醫藥學的科研必須另闢蹊徑;其中補救方法之一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總局的扶持下另建一支“中國民間中醫藥研究中心”為核心的科研隊伍。委託“民醫協會”管理,汲取多學科的研究力量,就中醫藥發展的核心問題進行非西方醫學方式的研究。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會在中醫藥學領域產生突破。鑒於民間中醫科研力量的弱小,因此建議給予新成立的“中國民間中醫藥研究開發中心”以“科研特區”的地位。因為目前有關中醫科研之法令法規有許多不利於中醫科研發揮自主創新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