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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到底該不該放開?正反PK

適當放開代孕有現實意義 

文/朱丹 

全面兩孩的放開,點燃了很多家庭的二孩夢,但一些人已經過了生育的年齡,對生孩子有心無力,這不僅是家庭的遺憾,也是我國人口發展面對的一大問題。在這種情形下, 代孕自然成為一些人考慮的方法,可是,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代孕的,這無疑阻斷了很多家庭最後的希望。

其實,代孕只是一種輔助生育方式。對於這種方式,只要合理利用,嚴格管理,也有可能成為助推社會人口健康發展的手段。長期以來,我國明令禁止代孕,主要考慮到這種方式帶來的一些倫理、法律問題。代孕的確顛覆了傳統的生育倫理,也容易導致孩子歸屬權紛爭等 一系列問題。但是,這種簡單禁止卻非上策。只要建立嚴格的法規和制度,對代孕行為進行規範管理,加強倫理監督和技術監管,把技術關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籠子”裡,確保健康發展,就可使其成為眾多家庭,尤其是那些失獨家庭,實現二孩夢的途徑。

再者,也可以仿效國外,實施志願代孕,建立代孕志願隊伍,防止商業代孕,通過法規、制度和道德為代孕建立一套規範化和健康化發展機制。這樣既能解決代孕帶來的社會和倫理問題,又能滿足一些家庭生育二孩的需求。因此,適當放開代孕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對代孕不能輕言放開 

文/汪昌蓮 

全面兩孩政策放開以來,不孕不育成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婦產科主任醫師王麗娜建議,適當放開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業代孕。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王一方教授認為,代孕要有“刹車”,不能任意行駛。(2月3日《人民日報》)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代孕是明令禁止的。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就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16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新增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對此,曾有人大代表建議,“禁止代孕”可改為“規範代孕”。這次有專家呼籲“放開代孕”,可以說是舊話重提。

問題是,“規範代孕”也好,“放開代孕”也罷,均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同時也將輔助生殖技術與非法代孕行為混為一談。殊不知,兩者具有本質區別。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通過對卵細胞、精子、受精卵、胚胎的操作處理,最終達到治療不育目的的系列技術,如目前被普遍使用的試管嬰兒技術。而所謂的代孕技術,通俗地講,就是“借腹生子”,把代孕者的卵子與購買方的精子結合成受精卵,或者將購買方的受精卵植入在代孕者的子宮,完成整個孕育過程。這樣一種尚存爭議的方式,可能被一些人變成一種牟利手段。一些女性受利益驅使,選擇做“代孕媽媽”。

在傳統觀念中,“借腹生子”是違背倫理道德的,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父母身份的確認。因為孩子是“代孕媽媽”十月懷胎生下來的,代孕者已經把孩子當成了自己親生的,儘管一些代孕協議中明確規定“代孕媽媽”將與孩子永不見面,但這種血肉相連的母子情往往是很難割捨的,為今後的糾紛埋下了禍根。

筆者認為,對於代孕,不能輕言放開。

禁止代孕行為,只能加強,不可削弱。一項有爭議的新技術的誕生和應用,應有監管的跟進,而不僅是倫理上的指責和對法律缺位的抱怨。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為,又應考慮到生育障礙患者渴望擁有下一代的心願,從法律監管程式上予以分別對待。然而,對輔助生殖技術和代孕行為的管理,僅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衛生計生部門的諸多部門法規,顯得既龐雜又針對性不強。不過,有關部門不能放著現有的法規不用,去坐等國家頒佈專門的法律。因此,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既要加快立法規範,更要加強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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