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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不滿” 易造成夫妻離異

心與心之間的不協調是引發衝突的根源, 這種矛盾往往是促使婚姻破裂, 夫妻離異的原因和前奏。 不過, 離婚並非直接由心理矛盾導致, 它只不過是一根“導火索”。

當夫妻矛盾達到定點, 並且無法調和的時候, 才會以離婚手段作為終結。

因此, 心理矛盾在婚姻中佔有很大分量。 具體來說, 促使離異的心理矛盾有三種。

矛盾一:夫妻價值觀念落差大

價值觀不一致引起的衝突是帶根本性的, 比如人生哲學, 對幸福、成就、人生意義的看法, 所追求的人生目的等。 如果夫妻在這些方面存在不一致, 都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的,

而對方總是“錯誤的”, 那麼在生活中一遇到相關的問題, 就會相互指責, 在行為上背道而馳。

價值觀不一致是否導致夫妻衝突, 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因素:1、不一致程度, 不一致程度越大, 所導致的衝突就會越強烈;2、可調節程度, 在一方或雙方的寬容性大、柔性強的情況下, 不一致可逐漸減少, 接受度可逐漸增加。

矛盾二:“自我”的遠離

“自我”的遠離表現在下列方面:在利益上自行其是, 基本利益相異。 在結合目的上出於利已, 愛對方是為了自己的需要, 而不是為對方奉獻;在感情上逐漸平淡, 即使轉變為友誼, 也易變而不穩定;

在發生爭執時堅持已見, 互不讓步;在評價標準上以其他人的行為作為尺度, 而不是以內心的標準作為尺度;在心理治療功能上。

當對方處於痛苦和憂患中時, 不提供心理安慰, 不幫助對方緩解心理緊張;在心理適應上雙方關係的協調過程緩慢, 達到和諧狀態異常困難。

矛盾三:夫妻“欲求不滿”

需求不滿包括下列方面:自我價值得不到對方承認, 自尊心受到損傷;一方或雙方的性要求得不到滿足;

一方或雙方的正當感情需求如溫存、體貼等得不到滿足;夫妻中一方酗酒、縱欲或有其他過分要求, 導致家庭花費過大、入不敷出;一方過於奢侈, 導致家庭物質保障問題;

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不同, 在添置日常用具以及各自需要的開銷方面存在差異;在休息、閒暇、愛好、娛樂活動中各有不同的需求和情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