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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超前衛——封建制度下的自由婚姻

唐代是封建時期最偉大的王朝, 同時又屬“開放型”社會, 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 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 當時, 女性地位較高, 貞節觀念淡漠, 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超前衛——封建制度下的自由婚姻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 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 《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 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 法律予以認可, 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 這條規定, 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唐代超前衛——封建制度下的自由婚姻

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 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 在古代, 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 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 但是在唐代, 離婚極為常見, 再嫁不以為非, 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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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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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定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 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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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 即所謂“出妻”。 《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

《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 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 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 不必經官判斷, 只要作成文書, 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 即可解除婚姻關係。 但同時, 《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 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 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 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 雖犯“七出”, 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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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離婚。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 必須強制離婚。 “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 經官府判斷, 認為一方犯了義絕, 法律即強制離婚, 並處罰不肯離異者。 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

也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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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這些規定, 不言而喻, 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 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 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 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後代所罕見的, 《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 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 不准其夫擅自提出離婚, 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 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 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 另外, 對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 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 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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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史實來看, 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

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 女子色衰愛馳、男子一朝發跡, 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 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 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妻子的命運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 正如白居易詩雲:“人生莫作婦人身, 百年苦樂由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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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 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 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 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 這表明, 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 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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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再嫁也不為失節。 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 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

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 再嫁者23人, 三嫁者4人。

唐代超前衛——封建制度下的自由婚姻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 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 從唐代看, 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 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 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 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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