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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為姐姐捐骨髓後索賠90萬

事件 弟弟訴姐夫索要90萬元補償

“我寒心啊。 本是至親一家人, 原來關係都很好, 經常聚會喝酒聊天, 這回我們徹底感情破裂了, 你想法庭上都對罵了, 還能好得了­”昨天下午, 穆先生陷入沉默, 斜靠在沙發上像是沒有了力氣, 然後不再說話。

50余歲的穆先生為姐姐一次捐獻了骨髓, 一次捐獻了幹細胞, 但仍沒有挽救患白血病的姐姐生命。 他妻子楊女士和姐夫馮先生簽訂了一份經濟補償協定, 約定如果穆先生因捐獻幹細胞導致身體疾病, 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姐夫馮先生承擔。 同時協議還注明, 經濟補償金額為每年6萬元、15年共90萬元。

姐姐去世後, 穆先生和妻子將姐夫馮先生告上法庭, 以身體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為由, 要求按照協議給付補償金90萬元。

馮先生則表示, 協議是被脅迫簽的, 因此不同意賠償。 馮先生的幾個女兒也表示, 她們跟母親最高只有50%的配型成功率, 而二舅的配型是100%。

昨天上午, 懷柔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現場

法庭上兩家爭吵不斷

在法庭上, 雙方互相指責, 言語非常激烈, 弟弟指責姐夫一家言而無信, 不關心他的身體;而姐夫一家指稱穆先生及其妻子無情, 以人命為要脅簽約, 而且事後不斷索要錢財。 “你別表演了, 你口口聲聲說是無償捐獻, 而且是給你親姐姐捐獻, 為什麼還天天堵著我家要錢­”

“你們沒良心!”“你就裝吧!”“沒人性的東西!”“你再說我打死你!”這是昨天上午庭審中,

兩家人爆發的一次高聲對罵, 在2個多小時的庭審中, 雙方激烈爭吵了三四次。

庭審中, 被告馮先生不同意那份協議, 他說:“她拿人命要脅我們簽, 那時候就算是我一條胳膊, 我也得砍下來。 ”馮先生的女婿張先生說, 當時岳母準備第二次移植, 醫院也都做好了準備, 岳母全身已沒有任何免疫力, 但是二舅耽擱了好幾天, 而且二舅媽提出了90萬元的補償協定, 不簽協定就不去捐骨髓。

穆先生的哥哥和弟弟都到法庭作證, 當法官問起那份補償協定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脅迫, 大哥、三弟說得都比較含糊。 “我想都有吧。 ”三弟說。

說法

穆先生:“他們罵我, 我心裡委屈”

在懷柔楊宋鎮的家中,

穆先生無力地靠在沙發上接受採訪, “以前我是瓦工, 每個月至少6000元收入。 ”他稱目前感覺渾身沒勁兒, 幹不了重活, 妻子因為左手殘疾也沒有收入, 一家人現在靠村裡的補貼生活。

“我大女兒為此放棄了考研, 找了一個社區的工作補貼家用。 ”妻子抹著淚為穆先生熬中藥說, “他現在什麼活也幹不了, 光中藥就吃了190多副。 ”

“不後悔。 ”說起為姐姐捐骨髓, 穆先生堅持不後悔, “當時一聽姐姐得了病, 我和哥哥、弟弟都去做了配型, 沒有猶豫, 當時想的就是救人。 ”穆先生說, 但令他難受的是不但沒有挽救姐姐的命, 兩家人還成了仇人, “他們罵我, 我感到特別委屈。 ”穆先生說, 姐姐去世後, 兩個外甥女就從沒有來看望過他, 平時也不打電話詢問,

“寒心了, 我沒有想到, 他們這樣絕情。 ”

女婿張先生:“他們就是為了錢”

“為了給岳母治病, 我們幾年來轉了四個醫院, 花了270多萬元, 可以說負債累累。 ”被告馮先生的女婿張先生介紹, 原本生活條件不錯的家庭因此也陷入困境, “賣了房子還債, 賣了車, 我岳父從城裡搬到了懷柔住農村, 連請律師的錢都沒有。 ”張先生說, 2010年二舅第一次給岳母捐骨髓的時候, 全家人都很感動, 事情轉折就發生在第二次捐獻骨髓前以簽協議要脅, 令全家都傷心, “這讓我們覺得他們為了錢, 連親姐姐的命都可以拿來要脅。 ”

張先生說, 他們對舅舅沒有什麼意見, 一直感謝舅舅, 但舅舅妻子不停向他們要錢, “我們不是沒給錢, 總共給了他們10多萬元。

”張先生說, 那次媳婦的姥姥去世, 喪事剛結束她就當著所有親戚的面要錢, 令人無法接受。 “我們在捐獻骨髓前後, 都帶著二舅去醫院檢查過, 沒有檢查出問題。 ”張先生表示, 現在舅舅說身體虛, 拿出的是中醫院的診斷書, 這個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證明不了身體虛弱就是捐獻骨髓導致的。

專家

尚未發現骨髓捐獻者出現嚴重疾病

昨天中華骨髓庫工作人員杜世強介紹, 因捐獻骨髓者體質不同, 對於捐骨髓前注射的動員劑反應不同, 有的人強烈, 有的人可能完全沒有反應, 但這種反應很快會消失。 而且根據國際和國內的跟蹤調查, 沒有發現捐獻骨髓者因此而出現嚴重疾病和後遺症, 一些專家提出, 捐獻骨髓者心理出現的影響遠大於身體的症狀。

此外, 通過骨髓庫的骨髓捐獻志願者和被捐獻者一般不會直接接觸, 也是嚴格禁止有經濟利益的交換, 本身是一種公益、志願行為, 至於親屬間的捐獻就不屬於這種情況。

戚連峰律師認為, 對於親屬間的骨髓捐獻, 雙方之間約定經濟補償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 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受捐者一方可以給予捐助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原告方拿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無法證明其身體病症是由捐獻骨髓引起, 應由司法鑒定結果。 而被告一方稱協議是被脅迫所簽, 也應該提出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