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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充公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可以繼承多少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到底可以繼承多少?從媒體報導的各省的具體規定來看,似乎也不是很明確。比如,有些地方規定的,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工資的8%)可以繼承,單位繳納的部分(工資的20%)進入“統籌”—也就是所謂“充公”;完全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者或個體戶則是8%繼承,12%統籌。這和人社部規定的“全部依法繼承”也有很大差距。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到底可以繼承多少

“如果是退休前去世,這部分錢還可以返個人帳戶,如果是退休後去世,這部分錢就只能進‘大盤子’,對職工來說不公平”,針對養老保險,全國人大代表任沁新日前表示,“工薪族用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交錢,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錢還沒有領完就‘充公’了,難道我們只能寄希望於活得久一點嗎?”

就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具體制度設計來看,任沁新代表所擔心和質疑的上述“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充公”問題,其實是一種誤解誤讀。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施行的是一種“社會統籌+個人帳戶”模式,而相應的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則是:單位繳費記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社會統籌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必須充公;而個人帳戶依據現有法規,仍是歸屬個人、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這也就是說,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帳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餘額同樣可依法繼承。而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如退休年齡為60歲,“計發月數”為139個月。這意味著,一個職工若60歲退休,個人帳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在此前死亡,將會有可繼承的個人帳戶餘額。

養老金充公2015年最新消息

但在強調上述“充公”誤解的同時,如果站在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存在的“個人帳戶空賬運行”的現實,以及其背後折射的長期支付缺口和可持續角度審視,又必須意識到,上述充公擔憂又並非完全沒有現實依據。眾所周知,由於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大量沒有繳費的老職工“視同繳費”的歷史欠帳沒有通過政府財政得到及時填補,導致目前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資金被挪用來給老職工發退休金,進而形成越來越龐大、也越來越難以做實的個人帳戶空賬。

資料顯示,2013年這一空賬規模已高達3.1萬億元。如果將這種個人帳戶被挪用、空賬運行,也視為一種充公,任沁新代表所擔心的養老金公平問題無疑確實存在,也確實對目前繳費的職工不公平。因為在這種空賬運行之下,即便職工去世後,“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可繼承的資金也不是個人帳戶真實存在的餘額,而只能從其他以及下一代職工個人帳戶中繼續挪用。

更重要的是,除了缺乏公平性,囿于龐大的個人帳戶空賬和人口加劇老齡化的現實,現行“社會統籌+個人帳戶”養老模式事實上也是難以為繼、不可持續。誠如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此前指出,“如果我們的體制不改、機制不轉、政策不調整,缺口是必然的,不是一星半點的缺口,而是巨大的缺口”。而據社科院報告,以2012年為基準,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高達86.2萬億元。

因此,對於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關鍵並非剩餘養老金充公問題,而是如何通過全面深化改革,系統解決其可持續問題,真正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