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疾病

首部中醫藥法草案初審 無照中醫擬通過考核獲醫師資格

中醫藥界一直呼籲制定的我國首部關於“中醫藥”的法律草案亮相。 昨天上午,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議案。 草案提出,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 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現狀

確有專長人員無法獲醫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向會議作說明時, 對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現狀做了介紹。

他說,中醫藥發展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中醫藥服務能力不足, 特色和優勢發揮不夠充分;現行醫師管理、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 一 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品種萎縮明顯;中醫藥人才培養途徑比較單一, 人才匱乏;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傳承、發 展面臨不少困難。

草案內容

社會辦醫享公立醫院同等權利

草案規定, 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 “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以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

草案提出,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 平等對待民營和公立中醫醫療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中醫診所由許可改為備案管理

草案提出, 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醫師資格, 並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同時, 考慮到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 服務簡便, 不像西醫醫療機構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 草案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支持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

草案規定,

對於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需求, 在本醫療機構內炮製、使用。 醫療機構炮製的中藥飲片, 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草案還規定, 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 支持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 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藥製劑, 只需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配製, 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監管

“超範圍執業”將成監督重點

由於現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涵蓋了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管, 草案只對個別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其中補充規定, “以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 只可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醫診所只能開展備案的診療範圍內的醫療活動, 並將診療範圍等相關資訊在診所明顯位置公示”。

草案提出, 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 並將超範圍執業作為監督重點。

對“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的診療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 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非法所得, 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止執業。 ”對“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並 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執業證書。 ”

背景

早在1983年就有對中醫藥進行立法的提議, 但因對中醫藥地位和優勢的認識不完全一致, 中醫藥立法一直未提上日程。 直到2009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 明確要求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 (記者王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