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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話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新常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 要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醫患關係是近些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

今年他們又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帶來了哪些良方妙藥?記者就此採訪了部分代表、委員。

解決醫患矛盾還需深化醫改

“這幾年我到很多地方做關於醫患關係的調研, 目前醫鬧事件較往年下降了約20%。 ”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首席專家淩鋒說。

對此,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心律失常中心主任張澍表示贊同。 他說, 疾病才是醫生患者的共同敵人, 如果醫生與患者站到了對立面, 醫患互不信任, 就不利於戰勝疾病。

淩鋒認為,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 對於醫患關係的認識也應進入“新常態”。 醫方要用仁心仁術做好溝通, 患方對醫療的認知水準提高了, 雙方就有了合作的空間。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原主任張健認為,

近年來醫患矛盾治理效果較好, 雖仍時有發生, 但頻率、嚴重程度、賠償金額等都在下降。 “如果分級診療工作做好了, 醫患矛盾也會得到比較有效地解決。 ”

全國人大代表、長沙醫學院院長何彬生也認為, 解決醫患矛盾需深化醫改, 建立完善的轉診制度, 加大財政對醫院的投入, 提高醫療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就醫體驗, 消除患者就診過程中掛號時間長、交費時間長、取藥時間長等問題。

完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

近些年, 國家相關部門採取“醫鬧入刑”“設協力廠商醫療糾紛處置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患矛盾。 但在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第150醫院原院長高春芳看來,

還需進一步完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

高春芳說, 中華醫學會的統計顯示, 全國醫療事故的平均構成率為50%, “也就是說, 一半的醫療事故中醫方並無過錯”。 但在司法實踐中, 法官處理無過錯醫療損害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 即無論醫方在診治過程中有無過錯, 只要有損害發生均需賠償。 但這種做法會造成“只要訴訟就能獲得賠償”的錯誤導向。 “目前, 我國對無過錯醫療損害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 患者為了得到賠償, 只能強調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給醫療機構帶來巨大的壓力, 挫傷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也激化了醫患矛盾, 不利於醫學事業的發展。 ”

高春芳建議, 國家應儘快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以此解決無過錯醫療損害的補償問題, 形成完善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 從根本上促進醫療糾紛的化解。

全國政協委員、廈門大學附屬福州第二醫院副院長林紹彬建議, 應儘快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體現政府的社會服務、社會責任及管理職能, 醫療機構的品質管制效能, 醫生的執業責任, 患者自擔一定風險等多個因素, 並將這些因素有機結合起來, 促進形成和諧、文明的社會環境。

打通醫鬧入刑“最後一公里”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情節嚴重, 致使醫療無法進行的, 將受到《刑法》處罰(即醫鬧入刑)。 但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骨科主任溫建民看來, 這只明確了醫療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

並未專門針對涉醫犯罪進行立法調整。 “醫鬧入刑還需要打通‘最後一公里’。 ”

溫建民建議, 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增設“擾亂醫療秩序罪”。 他認為, 具體條文應設置為:有下列侵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之一, 處以刑罰:(一)毆打醫護人員的;(二)侮辱、威脅、恐嚇醫護人員的;(三)在醫療機構非停屍處停屍, 設靈堂, 製造噪音, 封堵通道, 強行進入、佔領診室、病房或辦公區, 阻礙其他患者就醫的;(四)破壞醫療設施、設備, 搶奪、毀損病歷等醫用材料的;(五)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醫療機構其他財物的;(六)其他妨害醫療業務、擾亂醫療秩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從重或加重處罰:(一)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 嚴重破壞醫療秩序的;(二)雇傭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三)對正在進行重要或緊急醫療業務者行使暴力的。 有前兩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暴力致醫務人員傷殘、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血液科主任楊林花也表示, 醫鬧入刑後, 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基本衛生法至今未出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部分條款不切合實際, 舉證責任倒置等都為醫療糾紛埋下了隱患。 “有些患者或家屬遇事不走法律程式, 用土辦法大鬧醫院。 很多醫院出於無奈, 只好以錢‘擺平’糾紛,造成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

只好以錢‘擺平’糾紛,造成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