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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哪些情況下須做引產術

婦女妊娠28周後, 由於某些特殊原因, 為確保母體健康或使胎兒脫離宮內險境, 必須終止妊娠, 實施引產手術。

這裡所謂的“特殊原因”, 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慢性腎炎患者本不宜生育, 因懷孕後會增加孕婦的腎臟負擔, 使各種症狀加重, 對胎兒的生長發育和母體的健康都十分不利。 所以, 此類孕婦應當及早引產, 結束分娩。

2.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多出現在妊娠中、後期。 患此症的孕婦會出現全身小血管收縮, 導致血壓升高、頭痛頭暈、嘔吐、下肢水腫、小便排出蛋白等。 如經過治療後病情無好轉, 繼續妊娠則容易發生抽搐(子癇)或胎盤早剝,

繼而引起子宮內大出血, 並會導致胎兒窒息甚至死胎。 所以, 孕婦如果患有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在治療無效的情況下, 應該引產。

3.孕婦羊水過多時, 子宮底會急劇升高, 壓迫孕婦的胃, 甚至使心臟移位, 結果導致孕婦心悸、憋氣, 難以平臥, 影響睡眠和飲食, 嚴重者還可導致胎兒畸形。 這種情況下應立即引產, 終止妊娠。

4.倘若孕婦感覺胎動消失, 經醫生檢查後確定胎兒已死在宮內, 應立即引產, 以確保孕婦生命安全。

5.患有糖尿病或其他嚴重器質性疾病的孕婦, 因身體虛弱, 精力不濟, 體力不支, 繼續妊娠對孕婦本身與胎兒都不利, 故應當考慮引產。

6.如果經超聲波等檢查發現胎兒嚴重畸形或胎兒不能生存等其他情況 ,

也需立即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