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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推薦】若具備條件,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來源:健康報微信傳播矩陣-健康報新聞頻道(jkxwfxb)

2月22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印發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上發佈, 今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 《規範》指出,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 應當採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據記者瞭解, 原衛生部曾於2010年發佈了《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 隨著電子病歷應用的不斷推進, 《基本規範》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電子病歷的管理要求,

尤其是關於電子病歷鎖定、修改、封存, 都涉及到法律問題。 此外, 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也比較模糊。

《規範》要求,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並應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根據《規範》, 醫務人員採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並予以確認後, 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許可權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 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予確認。 電子病歷歸檔後, 原則上不得修改。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位化採集後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 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規範》還明確了封存電子病歷複製件的具體技術條件及要求。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 封存的電子病歷複製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列印的紙質版進行複印,

並加蓋病案管理章後進行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複製件, 應當儲存於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 並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可在原系統內讀取, 但不可修改; 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資訊應當可查詢、可追溯。

《規範》強調, 電子病歷的有關要求要與電子簽名法相銜接。 《規範》所稱的電子簽名, 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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