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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推薦】國務院立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新規,醫生用藥尤其要注意

來源:健康報微信傳播矩陣-健康報新聞頻道(jkxwfxb)

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 從提高藥品品質療效, 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 整頓藥品流通秩序, 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規範醫療和用藥行為, 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等方面, 明確了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的相關政策, 部分新政將對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直接影響。

生產流通監管更嚴格

《意見》明確, 加快推進已上市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加快按通用名制訂醫保支付標準,

儘快形成有利於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使用的激勵機制。 衛生計生、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密切協作, 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 保障藥品有效供應。 推動實現專利藥品和已過專利期藥品在我國上市銷售價格不高於原產國或周邊國家和地區可比價格, 並實施動態管理。

在藥品流通領域, 《意見》指出, 食藥監管、衛生計生、稅務、公安等部門要定期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非法管道購銷藥品、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 依法嚴懲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 食藥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 建立登記備案制度, 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

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失信的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促進藥品市場價格資訊透明, 食藥監管部門牽頭啟動建立藥品價格資訊可追溯機制, 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價格資訊平臺, 做好與藥品集中採購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 加強與有關稅務資料的共用。 對虛報原材料價格和藥品出廠價格的藥品生產企業, 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清繳應收稅款;強化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監測, 對價格變動異常或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 要及時研究分析, 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使用環節有不少新政策

《意見》要求, 優化調整基本藥物目錄,

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占比等資訊, 重點監控抗生素、輔助用藥、營養性用藥的使用情況, 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 並建立約談制度;衛生計生部門要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 考核結果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掛鉤。 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 並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 門診患者可自主選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 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

各級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合理確定和量化區域醫藥費用增長幅度,

並落實到醫療機構, 定期對各地醫藥費用控制情況進行排名, 並向社會公示。 將醫藥費用控制情況與公立醫院財政補助、評先評優、績效工資核定、院長聘任等掛鉤, 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 暫停其等級評審准入、新增床位審批和大型設備配備等資格, 視情況核減或取消資金補助、專案安排, 並追究醫院院長相應責任。

《意見》明確, 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 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 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

結合實際統籌考慮, 探索合理補償途徑, 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