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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耳塞殘留物無法取出迪卡儂堅稱只擔一半責

導語:家長帶孩子去游泳, 在迪卡儂體育用品店購買了耳塞, 不料耳塞殘留物無法取出, 最終只能就醫動手術。 迪卡儂方面一開始同意賠償解決, 方案敲定後卻一再拖延, 至今沒有任何回應。 運動產品造成傷害, 消費者如何維權。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 炎炎夏季, 許多家長都會帶著孩子去游泳, 既可以消暑又可以鍛煉身體, 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 一般情況下, 孩子在游泳時家長會為孩子準備充足的安全用具, 比如游泳圈、泳帽、泳鏡以及耳塞等等, 可以避免孩子在游泳時受到傷害。 然而, 沒想到的是, 本來是保護孩子的游泳用具, 卻差點成了危害孩子健康的殺手。 這樣的遭遇就發生在上海的方先生身上。

7月底的一天, 方先生的姐姐帶著方先生家的孩子去游泳館游泳, 因為怕游泳的時候耳朵進水, 方先生的姐姐就購買了一款防水的耳塞, 這款耳塞是在一家名叫迪卡儂的體育用品商店買的。

據瞭解, 迪卡儂這個品牌來自於法國, 是全球最大的體育用品零售商, 目前在中國有很多家分店, 在上海也有許多的門店。 正是因為覺得這個品牌比較有名, 方先生的姐姐才放心購買了耳塞給孩子使用。 誰知道, 就是這一件價值僅僅30元的游泳耳塞卻差點毀了孩子耳朵。

孩子游完泳之後, 摘掉了耳塞, 可是回到家裡卻還是覺得耳朵裡有東西, 方先生和家人用帶燈光的挖耳勺一照, 發現孩子耳朵裡面竟然有一個透明的矽膠物, 可是用了很多辦法都無法掏出來, 最後只好帶孩子去醫院檢查。

根據方先生提供的醫院診斷書, 寫著孩子耳朵中取出的異物為透明的矽膠物質,

方先生懷疑這個東西就是從耳塞上掉下來的, 於是和迪卡儂的銷售店進行聯繫, 從孩子入院到手術也都一直在跟迪卡儂方面進行溝通。 可是對方的態度卻讓方先生非常不滿。

約好見面時間之後, 方先生就來到了迪卡儂的銷售門店, 商談有關賠償的事情。 迪卡儂方面一開始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 一種是迪卡儂公司就這件事情已經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方先生需要等待保險公司的解決方案。 另一種是門店向方先生賠償1000元現金。 方先生兩種方案都沒有接受, 他認為首先保險公司的流程複雜, 具體什麼時候能形成解決方案, 根本無法確定。 另外, 為了孩子手術, 他們花費了大約4000多元醫藥費, 而迪卡儂方面卻只提供1000元的賠償金,

顯然金額還是比較少的。 由於意識到事態比較嚴重, 迪卡儂公司負責接洽的埃迪先生又提出了新的方案。

對於新的解決方案, 方先生認為還比較合理, 就同意了。 可是就在方先生要求把這一方案落實成文字, 再雙方簽字的時候, 對方竟然突然變卦了。

迪卡儂方面給出的理由是, 產品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 他們只承擔50%的責任, 造成方先生孩子耳朵受傷有產品的責任, 也有使用的責任。 可是方先生覺得, 這款耳塞在說明書中寫著兒童也可以使用, 而且使用過程也沒有什麼不當的方法, 怎麼會有所謂的使用責任呢?

那個耳塞我們就是給孩子戴上去, 遊完泳然後就拿下來了。 說明書也沒有很詳細的寫,

因為它有差不多幾個國家的文字, 一個國家一小塊, 一小塊就寫了幾句話, 也沒有很詳細的操作流程什麼的。 這事不可能會存在什麼使用不當, 我們大人不可能把這個強塞在小孩子耳朵裡面的。

儘管現在孩子的耳朵已經好多了, 但是迪卡儂方面處理事情的態度讓方先生越想越氣憤, 先是說有使用責任, 然後是推到保險公司身上, 或者就是一直拖延不予解決。

而且, 迪卡儂方面負責商談的工作人員提出的最新方案, 也就是賠償方先生現金3000元以及購物券, 方先生已經同意接受了。 但是在最終成文的時候對方卻出爾反爾, 方先生認為這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品牌處理問題的方式。 最終迪卡儂方面堅持通過保險公司的方式進行解決,

不再給予私下賠償。 而方先生也投訴到了相關的工商部門, 但是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記者也試圖聯繫了當時與方先生處理這件事情的埃迪先生, 但是他拒絕透露更多的細節。

根據埃迪先生提供的公關部的電話, 記者撥打了很多次, 始終是無法接通。 截至目前我們也沒有得到迪卡儂公司對這個事件的最終回應。

專家點評

如果消費者主張權利的話可以向生產商來主張權利, 同時也可以向銷售商來主張權利。 本期案例當中的迪卡儂, 作為產品的銷售商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是義不容辭的, 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銷售商作為被告, 也可以選擇把銷售商和它的保險公司同時列為被告來主張自己相應的權利。 通常來講,首先承擔責任的一定是銷售商,而不是它的保險公司,至於保險責任能不能替代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流程當中投保人可能承擔的相應風險應當由銷售商來承擔的,而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在產品責任的分擔、賠償問題上,如果消費者確實有過錯的話,可以減輕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本期案例雖然還沒有進入到訴訟程式、沒有進行取證治證,但是迪卡儂作為銷售者,在進行了一系列的檢測確認之後,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或者解釋,僅僅是以公司內部規定主張來要求消費者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的話,我認為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是沒有任何法律能夠支持的。

迪卡儂的工作人員給出來的意見出爾反爾,充分表明公司內部的流程出現了問題,而且不嚴肅、不嚴謹,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會比某一件產品的設計、使用方面出現瑕疵問題更大。這種拖延問題,包括回避問題的解決態度是不恰當的,而且對消費者是不尊重的,由此造成了消費者一些擴大的損失,應該由迪卡儂公司承擔。

通常來講,首先承擔責任的一定是銷售商,而不是它的保險公司,至於保險責任能不能替代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流程當中投保人可能承擔的相應風險應當由銷售商來承擔的,而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在產品責任的分擔、賠償問題上,如果消費者確實有過錯的話,可以減輕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本期案例雖然還沒有進入到訴訟程式、沒有進行取證治證,但是迪卡儂作為銷售者,在進行了一系列的檢測確認之後,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或者解釋,僅僅是以公司內部規定主張來要求消費者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的話,我認為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是沒有任何法律能夠支持的。

迪卡儂的工作人員給出來的意見出爾反爾,充分表明公司內部的流程出現了問題,而且不嚴肅、不嚴謹,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會比某一件產品的設計、使用方面出現瑕疵問題更大。這種拖延問題,包括回避問題的解決態度是不恰當的,而且對消費者是不尊重的,由此造成了消費者一些擴大的損失,應該由迪卡儂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