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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推薦】高危風險告知不足,醫院等著吃官司吧

案情重播

4歲的桐桐因嘔吐、發熱, 被母親張某帶到當地某區醫院門診治療, 值班醫生初步診斷為扁桃體發炎, 為其開具消炎、退熱藥後,

建議回家服用並注意觀察病情, 如有加重或異常隨時來診。 次日, 桐桐因病情時好時壞, 並無治癒跡象, 其母親于當天下午再次帶桐桐到該醫院接受治療, 醫生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病, 建議轉院治療(未收留住院), 並提出可以幫助聯繫救護車轉院。 由於桐桐當時狀況較好, 未感覺有什麼大的不適, 醫生並未將手足口病的高危風險告知桐桐的母親, 其母親未使用醫用救護車輛, 而是聯繫親屬用私家轎車將桐桐送往省城某兒童醫院, 次日淩晨入院接受治療。 因病情嚴重, 當天上午11時許, 桐桐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 桐桐的母親張某要求某區醫院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醫院辯稱:手足口病是一種病情發展迅速,

且有高危風險的疾病。 轉院時, 醫院提出可以幫助聯繫專用救護車護送轉院但沒有被採納, 因此有耽誤, 責任不在醫院, 且醫院在整個治療過程中無不當之處、無過錯, 不應擔責。

協商未果, 患方將某區醫院訴至法院, 同時申請醫院過錯鑒定。 經法院委託, 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認為, 桐桐因手足口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與被告醫院的醫療過失共同導致, 其中自身疾病為主要因素, 醫療過失為次要因素。 醫院不服該鑒定意見, 申請重新鑒定, 被法院採納。 經法院再次委託, 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某醫院在對桐桐進行診治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桐桐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係, 屬次要因素。

法庭審理中, 醫院方辯稱, 在建議患者轉院的同時, 已向患者家屬說明要立即轉院, 病情不能耽誤, 這實質就是告知患方存在高危風險。 因此醫院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但醫院對此說法並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某區醫院在診斷出桐桐疑似手足口病後, 雖建議其轉院, 但並未明確告知其手足口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病情的發展變化趨勢, 導致患者家屬未作出合理的判斷, 屬於未充分履行告知、說明義務。 被告雖提出在建議轉院時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之意見, 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不予支援。 法院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 認定被告醫院存在過錯, 依據案情酌定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遂判決被告某區醫院賠償患者家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多萬元。

法律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 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某區醫院雖然在初步診斷小桐桐疑似手足口病後, 發出轉院治療建議, 並提出可以幫助聯繫救護車轉院, 但畢竟未及時告知該病屬於高危風險疾病, 更未依法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當患者患有高危風險疾病時, 醫院沒有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 導致患者家屬對患者的病情發展沒有全面瞭解, 因而沒有採取及時、果斷的合理措施, 最終引發損害後果, 那麼醫院應當為其存在的告知不足的過錯, 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